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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 内 植 物 租 赁 合 同
甲方(出租方):
乙方(承租方):
经双方友好协商,就向乙方提供室内植物租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:
1、甲方向乙方提供室内植物
,每月租金为
元。如需更换其它室内植物,双方友好协商,另行确定租金。
2、承租期限为
年,租期从
年
月
日起至
年
月
日止。
3、租金交付方式为每季度一交,每次租金交付时间为每季度首月
日。
4、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,甲方必须在乙方要求时间内按所商定好的布局设计将花木摆放到位,如未按乙方规定的时间提供所租花木,每逾期一日,甲方向乙方赔偿租金总额0.3%的违约金。
5、乙方需按时支付花木租金。逾期支付租金的,每逾期一日,甲方向乙方收取租金总额0.3%的滞纳金。
6、甲方负责派遣专业人员根据每种植物的特征定期进行浇水、施肥、培育、修剪枝杈及病虫害防治,保证植物干净、新鲜、美观,并建立详细档案,据植物生长情况更换同规格,同价格的室内植物。
7、乙方负责提供水源及有关养护花木的便利条件。
8、甲方将定期回访乙方,认真听取乙方的建议,并根据乙方的意见调整花木的室内摆放位置。
9、未征得甲方同意,私自搬动植物更换位置,造成花卉死亡,或由于乙方不慎造成植物、套盆、花盆等附件丢失,乙方应按市场价赔偿甲方。
10、在合同期内,乙方如需临时停业或放假时间超过三天时应提前通知甲方。如由于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的植物死亡,乙方须按死亡植物市价全额赔偿甲方。
11、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内容,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和解除协议。有特殊原因,必须提前15天告知对方。擅自更改解除协议方须以总租金的20%赔付对方。
12、本协议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。
13、双方本着相互合作,有事共商的原则。合同未尽事宜,如有发生,双方可协商解决。
甲
方:
乙 方:
负 责
人:
负 责 人:
签定日期: 年 月 日
签定日期: 年
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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